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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第四章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公法马工程教材)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ppt  |  页数:20 |  大小:1154KB

文档介绍
权B.主权作为一种基本权利,是国际法赋予各个主权国家的C.主权具有不可分割、不从属于外来意志和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D.主权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答案:ACD8二、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p110)《联合国宪章》是第一个明文规定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国际公约。同时该原则已由国际法院在1986年于“尼加拉瓜案”中明确宣称为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2条规定:条约系违反《联合国宪章》所含国际法原则以威胁或使用武力而缔结者无效。1.不得使用武力原则首先禁止侵略行为,侵略战争构成危害和平之罪行。2.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不仅包括禁止非法进行武装攻击,还包括禁止从事武力威胁和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9《巴黎非战公约》把已经通行了将近三百年的战争权否定了,认为战争不得作为国家对外政策的工具,战争是非法的,发动战争是罪行。到了联合国不但认为战争是非法的,而且认为不得使用武力,武装冲突都不允许,不但不得使用武力,连威胁使用武力都不允许。注意:关于在是否决定使用武力这方面,安理会具有排他的决定权,对于所有联合国成员国都有拘束力,都必须遵守,这是全世界唯一的一个权威。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使用武力才是合法的,包括:①单独或集体合法行使自卫权;②安理会授权或采取的行动。实践中扩展到殖民地民族独立、实行民族自决权时使用武力也是合法的。101974年联大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中,非穷尽地列举了7项侵略行为,包括:(1)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他国领土;由侵入或攻击造成的军事占领;使用武力吞并别国的任何领土;(2)以另一国的领土为对象使用任何武器;(3)封锁另一国的港口或海岸;(4)武装部队攻击他国的陆海空军、商船或民航机;(5)一国违反协定使用在别国驻扎的军队或违约延期驻扎;(6)提供领土由他国使用进行侵略行为;(7)以国家名义派遣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佣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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