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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性_0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103KB

文档介绍
中强调,采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条件是适用该外国法的结果,损害了我国的社会利益, 而不是该外国法内容本身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法官在处理涉外同性婚姻时,实际上并不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因为同性婚姻属于婚姻家庭法范畴, 而作为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婚姻家庭关系, 首先是一种人身关系, 其次是一种基于人身关系而形成的财产关系,它完全的私人性质决定了其在政治层面的负面影响较小, 更谈不上动摇我国在政治、法律等方面的根本制度或原则问题。因此, 从这一角度来看, 单纯以公共秩序为由来排除国外同性婚姻法的适用是不合理的。四、我国涉外同性婚姻法律适用制度的完善(一) 初步构建涉外同性婚姻法律适用制度针对我国缺乏相关的涉外同性婚姻法律适用制度这一问题, 笔者认为我国需要开始构建涉外同性婚姻法律适用制度, 具体需要分两步走。 1. 重新审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并在适用中加以区别对待短期内,要通过立法填补我国在同性婚姻问题上的空白不可行, 但一味否认国外取得的合法同性婚姻在我国国内的效力也会引发诸多麻烦。所以现阶段应采取保守的做法,考虑如何发挥现行法律在保护同性恋合法权益及涉外同性婚姻当事人利益方面的最大价值。笔者认为, 一个合理的方法是重新审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就其中关于涉外婚姻的相关规定重新进行评断, 判断其是否能够解决短期内可预见的因涉外同性婚姻而产生的法律适用问题。判断之前, 需要厘清几个问题。五、结语解决我国涉外同性婚姻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不能一蹴而就, 我们应当充分研究比较外国立法, 重新审视现行实体法律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弥补制定专门的涉外同性婚姻法律适用法之前的法律空白,之后通过制定专门的涉外同性婚姻法律适用法, 并慎重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来完成涉外同性婚姻法律适用制度的建立,保护好同性伴侣的合法权益,共同促进国际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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