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论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及其在我国的适用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56KB

文档介绍
了肯定。在后来的《解释(一)》第10 条中又对何为强制性规范进行了规定,这两条对强制性规范的规定也是对我国国际私法结构的进一步完善。Р..........Р结语Р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范是出于对一国社会、政治和经济等方面重要公共利益的保护,而可以不经冲突规范的指引直接进行适用的法律规则。这一理论是福利国家对经济进行干涉而产生的结果,从其最初的理论萌芽到在立法中的确立,期间历经了将近一个多世纪的时间。在国际经济的飞速发展的今天,国家间的往来日益频繁,各个国家在积极参与国际间合作与发展的同时,也更加注重对一国重大公共利益的保护,因此强制性规范的适用制度也逐渐从公共秩序和法律规避制度中脱离,成为了一项独立的法律适用制度。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法官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和法律规避制度的滥用。此外,对于强制性规范的适用,一定要注意的是将国内意义上的强制性规范与国际意义上的强制性规范进行区分。本文所讨论的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即为国际意义上的强制性规范。从国内立法方面来看,各国国际私法中对强制性规范进行规定也成为了一种立法趋势。我国 2010 年颁布的《法律适用法》也紧跟国际趋势对这一制度进行了确立,使得我国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适用体系更加健全。根据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以及各国的国内立法,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范的适用类型主要包括了法院地国强制性规范的适用和外国强制性规范的适用,其适用方式也大致可分为直接适用的方式和间接适用的方式两种。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 4 条和《解释(一)》第 10 条的规定,我国主要规定的是法院地国强制性规范的适用,在适用方式上也由过去的间接适用方式转变为直接适用方式。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并不排除以后我国法律规定中会出现对外国强制性规范进行间接适用的情况。但总体而言,我国《法律适用法》第 4 条和《解释(一)》第 10 条的规定都彰显了我国国际私法的进步。Р.........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