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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章 特殊教育的法规和政策 特殊教育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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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教育。?(《残疾人保障法第26条)Р4.教学方法?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残疾人保障法》第23条)?5.师资?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残疾人保障法》第26条)Р第二节国外特殊教育的重要文献与法规?一、特殊教育重要的国际文献?(一)《萨拉曼卡宣言——关于特殊需要教育的原则、?方针和实践》(94年通过)?我们相信并声明:?——每一个儿童都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力,必须给予他实现和保持一?可接受水平的学习之机会, ?——每个儿童都有独一无二的个人特点、兴趣、能力和学习需要, ?——教育体系的设计和教育方案的实施应充分考虑到这些特点与需?要的广泛差异, ?——有特殊教育需要者必须有机会进入普通学校,这些学校应该将?他吸收在能满足其需要的、以儿童为中心的教育活动中, ?——实施此种全纳性方针的普通学校,是反对歧视、创造欢迎残疾?人的社区、建立全纳性社会和实现人人受教育的最有效途径;进而?言之,他们为绝大多数的儿童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教育,提高了整个?教育体系的效益,并从根本上改善了教育的成本——效益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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