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款) 二、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第2条第 2款) 1、公益性 2、强制性 3、统一性 4、免费性关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义务性规定――投入体制与投入职责的规定 一、 1986 年《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局限性 二、经费保障问题得到广泛和高度关注 三、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重要法律地位 四、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体制 五、法律关于政府投入职责的具体规定关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义务性规定――投入体制与投入职责的规定一、 1986 年《义务教育法》关于经费投入规定的局限性△1986 年《义务教育法》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的规定,没有明确各级政府的分担职责。△1992 年实施细则规定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事业费和基建投资,仍是没有明确地方各级政府间的投入职责;而且将基建投入的责任进一步下移关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义务性规定――投入体制与投入职责的规定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问题得到广泛和高度关注 1、全国人大非常重视 2、教育部非常重视 3、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非常重视 4、国务院非常重视关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义务性规定――投入体制与投入职责的规定三、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重要法律地位(第 2条第 1、4款)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关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义务性规定――投入体制与投入职责的规定四、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体制(第44条第 1款) 1、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义务教育经费 投入,明确了中央政府分担义务教育经费的责任 2、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统筹落实△省本级财政要负担义务教育经费△制定本省各级政府分担经费的办法△落实的责任主体为省级政府 3、关于“分项目、按比例”的分担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