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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统计法》解读-课件【PPT讲稿】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ppt  |  页数:11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批复》(国统字[1998]220 号)、《关于对如何认定拒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复函》(国统字[1997]282 号)。 4、统计法律体系以上五个方面组成了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律体系。在统计法律体系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体系中的最核心、基础的部分,也是权力最高、最大的部分。其余的四个方面都是以《统计法》为依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确定的原理、原则和条文的具体展开和说明。以上五个方面权力排列循序是: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统计地方行政法规——统计规章——统计规范性文件。 5、特点(1)统计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统计机关与被管理者(部门、单位、个人)、统计机关上下级、调查者与被调查者、统计资料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2)统计法规范的内容具有专业性。统计法体系中包含大量的统计工作技术规范:统计制度、统计指标、统计标准。如《2009 年统计定期报表和 2008 年年报制度》、《增加值统计试行方案》等等。第一章总则本章共 10条,本章修改了 7条,增加了 2条。第1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本条确立了统计立法的目的、意义,开宗明义,统揽全局。第2条: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新修改增加)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本条作了修改,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和统计的基本任务的规定。?适用范围的理解:?政府统计的性质:行政管理活动?政府统计的基本特征: 1.实施主体的特定性:主要是行政主体 2.依法开展:统计调查项目依法设定和实施 3.具有强制性:义务性、无偿性 4.调查结果的公共性:统计成果是社会公共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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