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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pdf  |  页数: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司不得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Р人债务提供担保。Р 第三条对外担保必须坚持充分理由原则Р (一)对外提供的担保必须给公司带来重大利益,或不提供担保必然给公司带来重Р大损失,且带来的利益或损失明显大于相关担保风险损失的;Р (二)与被担保单位存在相互担保协议,且相互担保规模相当;Р (三)坚决杜绝人情担保。Р 第四条对外担保必须坚持反担保原则。即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可靠的反担保,Р或提供可执行的抵押或质押,使担保发生损失时可以得到补偿。Р 第五条对外担保必须由项目建议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必须Р索取被担保单位的营业执照、经审计的近期财务报告等基础资料;必须掌握担保项目的Р资金使用计划或项目资料;必须对被投资单位的资信情况、还款能力严格审查,对各种Р风险充分预计,并提出是否提供担保的建议。Р 第六条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Р内批准后由公司实施,公司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Р 第七条对外担保的授权审批权限。Р (一)董事会的审批权限Р 单笔担保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下(含 200 万元)、年度累计金额 500 万元以下(含 500Р万元)的对外担保项目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Р (二)超出总经理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董事会的审批Р权限应不超出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Р (三)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项目由股东大会审批。Р 第八条对外担保有效期内,有关责任部门必须对有关担保事项严格监控,对风险Р情况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Р 第九条公司为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Р务人及反担保人追偿。Р 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拟订,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归公Р司董事会。Р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 2002 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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