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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2KB

文档介绍
门审核通过后,再经全资、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批准执行。8.6公司必须下发授权通知书,明确全资、控股子公司可自行决定金额在50万以下的投资项目,但必须将子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经理会议讨论签署的文件)、投资方案、投资合同(协议)报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备案。对于超过50万(含50万)的投资项目,全资、控股子公司必须在未签订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及未进行任何实际投资之前,备齐以下资料,上报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报批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a项目投资申请报告或建议书;b子公司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决定或决议;c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d有关合同(协议)草案;e资金来源及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f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g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h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等。8.7参股子公司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必须将董事会决议、投资方案、投资合同(协议)报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备案。8.8全资、控股子公司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贷款项目,必须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参股子公司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贷款项目,必须报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备案。8.9未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经批准的担保事项相应建立备查账簿,逐笔登记贷款企业、贷款银行、担保金额、时间、经办人、批准人,并定期检查。8.10公司可参照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历年盈利水平,结合子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在一定经营期间所能达到的业绩,确定各子公司比较合理的投资回报率,核定各子公司的利润指标,促使各子公司在资产保值的前提下,达到资产增值的目的。公司应建立一套完整的指标管理体系。定期对子公司进行考核监督。8.11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对控股子公司开展审计,审计的范围包括:子公司财务收支及会计报表;子公司年度指标完成情况;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程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子公司经理人员的离任审计;子公司重要项目的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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