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公司或企业提供担保。 Р 第十八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Р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Р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Р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Р 4)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Р 5)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Р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Р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Р第四章 附 则Р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超过”、“之间”,均包含本数在内,以下不包括本数。 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列明事项,以最新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订、修改,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Р 广东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