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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处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上传者:qnrdwb |  格式:pdf  |  页数:7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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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产及收入也应相Р应划转。处置过程中要与债权人、担保人等有关方充分协商。Р Р第三十一条规范财政补贴行为。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Р《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以财政性收入、Р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直接或间接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不得为企业融资提供Р财政资金安排、代扣代还等说明或承诺。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对企Р业的财政专项资金、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各类财政支持政策,以及政府对企业的Р各类注资,要纳入预算管理,并报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报上级财政部门Р备案,并不得与企业偿债责任直接或间接挂钩。地方各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有关Р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责任,实现企业债务风险内部化。Р第六章组织保障Р Р第三十二条严格责任追究。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处置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的,应Р及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Р Р(一)存量债务数据弄虚作假的; Р(二)债务核实工作玩忽职守,造成债务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 Р(三)隐瞒项目收益、将偿债责任转嫁给政府的; Р(四)未按要求将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的; Р(五)动用财政资金偿还非政府债务的; Р(六)单方面逃废债务,损害政府信誉等。对地区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提Р高风险等级,减少债券发行额度,取消发行债券资格,扣减转移支付。对单位和部Р门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暂停举债,扣减资金,Р冻结项目经费。对个人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暂Р停提拔和异地任用,涉及违规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Р Р第三十三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的地方政府及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Р部门应将其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抽查频率。Р Р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Р Р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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