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招收残疾学生的学校每班学Р生 8—10 人,招收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学生的学校每班学生不超过 20Р人。Р (七)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编制总额,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由Р各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核定,并下达Р到县、区,同时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机构Р 3Р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编制总额,核拨特殊教育学校人员经费。Р 三、其他Р (一)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编制标Р准参照执行。Р (二)未成年人罪犯、劳教人员义务教育实施机构教职员编制标Р准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Р (三)本办法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解释。Р (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Р Р 附表:1. 特殊教育学校校级领导职数配备与机构设置表Р 2. 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基本编制标准Р Р Р Р Р Р Р Р Р Р Р Р 4Р附表 1: Р Р 特殊教育学校校级领导职数配备Р 与机构设置表Р Р 在校学生数校级领导职数限额内设管理机构限额Р (人) (名) (个) Р 150 人以下 2—3 2—3 Р 150—300 3—4 3—4 Р 300 以上 4—5 5—6 Р Р Р Р Р Р Р5Р附表 2: Р Р Р 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基本编制标准Р Р 学校(班级)类别教职员与学生比Р 招收盲生的学校 1∶3 Р 招收聋生的学校 1∶3.5 Р 招收智障学生的学校 1∶2.5 Р 招收自闭症、脑瘫学生和多重残疾Р 1∶2 Р 学生的学校Р 普通中小学附设的特教班 1∶3.5 Р 开展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普通中小学 1∶5 Р 教育矫治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学生的学校 1∶4 Р Р Р主题词:机构残疾人教育编制通知Р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府办公厅,省政协办Р 公厅。Р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处 2008 年 4 月 24 日印发Р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