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的绩效管理。有条件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等法律制度的规定。校舍及设施建设类项目,属于基本建设的,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新建项目要符合抗震设防和综合防灾要求,确保质量。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各级教育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单位网站等,向社会公示薄弱学校改造计划总体规划、年度资金安排、工作进展等情况。年度资金安排应包括项目学校名单、项目内容和资金额度等。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学校,应当全程公开从立项、实施到验收的相关信息。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国家重点检查、省市抽查巡查、县级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对薄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效果进行定期检查。各学校应当强化内部监管,自觉接受外部监督,配合审计机关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纳入每年重点审计内容,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参与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对于报送虚假信息、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从当年起,不再安排薄弱学校改造专项资金补助,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第三十条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以及疏于管理,影响目标实现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当地薄弱学校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或者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