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考号、姓名、性别、优待类别)和相关证明材料汇总报省军区政治部,由省军区政治部审定后报省招生办公室。5月底前省军区政治部会同省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示优待名单、类别与优待幅度。按规定协调落实相应优待政策。第十二条部队幼儿园享受驻地地方公办幼儿园同等待遇,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校舍建设、经费投入、幼儿园达标验收、师资力量配备与交流培训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特别是对接收地方幼儿的部队幼儿园,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地方公办幼儿园标准给予公用经费补助。第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省军区系统、驻粤部队应加强对军人子女优待工作的检查监督,保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规定的落实。各地级以上市把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内容,对接收数量较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落实政策不积极或拒绝接收军人子女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追究单位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当年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县)”、“教育先进单位”等。部队系统应严格标准条件,规范审核程序,认真审核把关,严格进行公示,并公布监督方式,及时处理、核实举报。切实把优待政策用好,做到“符合优待条件的一人不漏,不符合优待的一人不报”,对弄虚作假者,要做出严肃处理。第十四条对不能与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经法定程序指定的委托监护人抚养的军人子女,可以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享受与由法定监护人抚养的军人子女同等的优待政策。允许军人子女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受委托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中小学就读。第十五条驻粤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子女的教育优待,按照本细则执行。第十六条本细则由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细则自2013年10月26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