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验收结果在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在村委会、村民小组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公告无异议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验收文件。验收不合格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成限期整改。第二十三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信息在复垦监测系统报备。第二十四条复垦项目验收备案后,统一配发项目备案号,纳入复垦指标管理。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将已验收复垦地块纳入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予以变更。第二十五条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加强复垦项目的监管,不定期开展复垦项目抽查工作。每年抽查本地区复垦项目数量和面积不少于本年度实施项目数量和面积的10%,对有项目实施的县(市、区)原则上每年抽查次数不少于一次。第四章复垦指标交易第二十六条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复垦指标的购买和出售主体,具体工作可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购买复垦指标计划,购买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二十七条跨县(市、区)的复垦指标交易一律通过广州耕地储备指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设立的交易平台进行,实行网上公开交易。复垦指标成交后不得再转让。第二十八条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拟订复垦指标交易最低保护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复垦指标交易最低保护价。第二十九条需要出售复垦指标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应当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收益分配明细表。有关收益分配明细应当在复垦项目所在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公告无异议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需要购买复垦指标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可根据年度土地出让计划,一次或分次向交易中心提出指标购买申请。单次出售或购买复垦指标应不少于30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