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并购,又称友好并购,通常指并购双方高层通过协商决定并购相关事宜的并购。故此类并购成功率较高。并购双方高层通过协商来决定并购的具体安排,如收购方式(以现金、股票、债券或其混合来进行收购)、收购价位、资产处置、人事安排等。若目标公司对收购条件并不完全满意,双方还可以就此进一步协商,最终达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并购协议并经双方董事会批准,股东会以特别决议的形式通过。由于收购当事双方均有合并意愿,而且对彼此之间情况较为熟悉,故此类收购成功率较高。目标公司作为股票发行公司,不仅同意此项收购交易,并且劝其股东接受收购要约中的条件,出售股票给收购公司,公司的经营管理者甚至为促使收购交易顺利进展而向收购方提供必要的情报。友好收购是在双方自愿、合作、公开的前提下进行的,一般都能成功。另外收购方也可以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即采取协议收购的方式。2.敌意并购敌意并购或称强迫接管。此种收购,通常是在目标公司管理层对其收购意图尚不知晓或持反对态度的情况下,对目标公司强行进行收购的行为,如征集目标企业股东的投票委托书等。收购公司往往会采取突然的收购手段,提出苛刻的兼并条件而使目标公司不能接受,后者在得知收购公司的收购意图后可能会采取一系列的反收购措施,例如诉诸反托拉斯法、发行新股以分散股权、回购本公司已发行在外的股份等。相应地,收购公司在得知目标公司的激烈反应后也会采取一些手段,使目标公司被迫就范。进行敌意收购,通常是一个人或一家公司以高于交易所股票的交易价格的价格,向目标公司股东收购其股票,一般收购价格比交易所股票价格约高出20%到40%。因此,对于收购方来说,收购活动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在并购双方的拉锯战中,并购公司针对目标公司的激烈反应通常会采取一些强迫性的手段,这在并购史上屡见不鲜,以下几种是在并购史上常见的手段:(1)发行垃圾债券筹资收购;(2)征集目标公司股东的投票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