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企业与政府及企业与社会的关系等方面,由于政府职能的转换还不彻底、社会福利及保障体制的不健全、国有企业代理人的产生与企业家阶层的产生条件不相适宜、资本结构中的历史性包袱及企业融资环境中的非市场色彩浓厚等特殊性背景,国有企业还远不能表现为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企业,具有转轨时期所特有的特征。 2.1.1国有企业产权分析谁拥有产权,谁就享有企业决策的最终决定权,在产权交易中居于主导地位, 对企业并购行为享有决定权,这一点在理论上很简单,但是对于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却并非如此,实际运作中表现得很复杂,这一问题源于国有产权制度十分模糊,国有资产的产权在理论上是具体的,在实际上是抽象的。在我国国有产权制度中,所有权是十分明晰的,根据我国宪法,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属于“全民”,即全体人民,从理论上讲,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每个合法公民都有一份,是十分明确具体的,但是应该认识到,公共产权具有不可分性、使用权的非排他性、外在性及剩余索取权的不可转让性的特征,公民个人在国有财产权的份额小到可以忽略不计的地步,没有谁能够公开剥夺法律赋予公民的财产权,但也没有哪一个所有权人能够从所有权中获得真正的收益,也就是说,作为所有权人的公民不能获得由所有权而产生的剩余索取权,因而从一定意义说, 国有产权制度主体虚置。国有产权锖4度是一种抽象的产权制度。“全民”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是没有能力来治理“全民财产”的,由国家(政府)来代理“全民”行使公共产权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国家取得全民财产代理权,便依法享有捧他性权利,即没有国家的授权,任何利益集团和个人都不能分割剩余索取权或占用、处分“全民”财产,国家成为唯一合法管理人。这种全民产权的国家代理制度有以下特征:(1)国家代理并非以自愿性契约为基础,而是以国家政权为依托,即国家无须获得“委托人”的授权,是一种以行政权为基础的强制性代理关系。(2)与普通代理不同的是国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