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竞争。反垄断法产生的基础就在于不信任过分集中的经济力量,其核心在于反对经济力量的过于集中。“横向的企业合并消灭了市场中的其他竞争对手,而纵向的企业合并则减少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第二,产生市场垄断价格经济学的一个常识是,企业越是能够通过其市场地位限制竞争,它们就越是可能会限制市场的供给,提高产品的价格。无度的、不受反垄断法规制的公司并购在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它的垄断地位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产生市场垄断价格。对公司并购进行反垄断规制的现实原因还很多,但归根结底最主要的原因是,无度的公司并购将有可能破坏自由竞争. 1.3.2国外对公司并购的反垄断规制的历史揭示了其必要性在市场经济较发达的国家大都采用法律手段,通过反垄断立法对公司并购进行规制。如美国1890年制订的《谢尔曼法》就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企业并购浪潮的产物,之后,美国针对公司并购行为出台的《克莱顿法》以及之后颁布的‘企业并购指南》等都为企业并购规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时至今日,并购规制在美国反垄断法中的地位继续呈现愈加重要的趋势。德国同样也是市场竞争立法发达的国家之一,在1998年对‘反对限制竞争法》第六次修改中,为保证该法同欧盟的竞争协调一致,更是对该法中涉及企业并购的内容进行了重大修改。日本对企业并购规制的法律主要是《禁止垄断法》,该法在1947年颁布之初就对企业并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以后的历次修改中更是把企业并购行为作为重点来强化规制。如今,随着企业并购浪潮的席卷而至,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基于各自不同的目的把企业并购规制作为重要的经济政策重点 12王晓眸:‘企业合并中的反垄断问题》,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8页。”参见王晓晔:‘企业合并中的反垄断问题》,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9—1l页。 1‘参见李磊:‘论企业合并的法律控制一反垄断法为视角)。载‘前沿》2004年第12期. 12,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