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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制度研究

上传者:upcfxx |  格式:pdf  |  页数:98 |  大小:5655KB

文档介绍
容更为宽泛,除了吸收合并之外, 还包括新设合并的内容。它们的相同点是都强调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二为一。收购与接管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和区别,收购不仅包括资产收购,而且包括股权收购,强调的是收购的方式和收购行为本身;而接管则仅仅涉及股权收购,并且更为强调通过收购而获得的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它们的联系在于此类经济行为都是通过股权转让而进行的。理论界倾向于强调兼并概念中的对公司控制权的获得,将兼并区分为广义和狭义。狭义的兼并仅仅是指吸收合并;广义的兼并不仅包括对公司的吸收合并, 而且包括通过购买其他公司的股份而获得对公司控制权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接管也应包含在广义的兼并范围之内。兼并的实质就是通过公司所有权的交易或转让,以达到对公司的实际控制目的。根据我国1989年2月19日原国家体改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l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方式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本办法规范。该《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承担债务式,即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2)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3)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公司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4)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公司的股权以达到控股的目的。可以看出,这里所述的“企业兼并"实际包括兼并与收购的全部内容。。Commission munities:proposal for adirective of theEuropean parliament and thecouncil on takeover bids,Brussels,2,10,200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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