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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

上传者:梦&殇 |  格式:pdf  |  页数:4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司法解释的缺失,又导致在审理中适用法律的混乱。这一点将在下一节中详细阐明。1.1.3 司法背景:法律法规的滞后性集中体现于审判中适用法律的混乱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网络购物所制定的法律,所以网络购物作为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但仔细分析,便会发现以网络购物的角度看,这些法律并不在同一个层次上,存在一般法和特殊法的关系。这个问题若具体到本文的研究范围,就是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能作为特殊法,优先于合同法适用的问题。1.1.3.1 从两个案例看网络购物中《消法》的适用混乱问题所有的商品买卖都可以看作是设立一个买卖合同,自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但法律为了对消费者实施侧重保护,在买卖合同中单列出一种情况,即《消法》定义下的消费者和经营者间的买卖关系,要优先适用《消法》的规定。此时,对法律的选择适用,实际上是一个识别合同双方处于何种地位的过程。一经识别为消费者和经营者,就必须并且只能优先适用《消法》。第一个案例是原告某某诉中国某航空公司案8。基本案情是原告在淘宝网上购买了被告航空公司上海至美国洛杉矶的往返机票,在支付定金后,原告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多次登录被告某航空公司的网站及拨打被告的客户服务电话查询,均得到被告相关人员明确的安全确认。被告称,原告只要持上述票号、行程单及个人身份证明即可按时登机。但是,原告支付全部票款,并按时登机的时候却被被告拒绝。在法庭中的辩论和对代理权的争议不是本文关心的要点,本文关心的是,在这份判决书中,法院只引用了《合同法》,而对《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只字未提,并且也没有阐述法院引用法条的理由。6本《公告》实际上是打击了通过互联网从关境之外购买商品的网络购物行为。7商务部《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8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6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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