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第五章合同履行控制第十八条合同签订后,本单位应积极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合同对方可能发生违约、不能履约、延迟履约等行为的,或本单位自身可能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本单位总经理报告。第十九条已经订立的合同,如果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本单位利益严重受损,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本单位总经理报告,并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制止危害行为的发生或扩大。必要时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对原合同予以变更或解除。第二十条本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审核执行结算业务。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第二十一条在合同执行中如对方发生违约情形,应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收取违约金,给本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并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果由于本单位自身原因造成违约情形,合同承办部门应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与合同对方进行协商处理。第二十二条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合同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本单位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第六章合同归档管理第二十三条建立合同管理档案,对已签订的合同要逐份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并装订成册。第二十四条合同签订完毕,合同承办人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有关材料(如:合同文本、合同会审记录、审批文件、合同补充协议、合同变更等与合同有关的资料),交给本单位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第二十五条对已执行完毕的合同要注明“存档”标记,并注明日期,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第二十六条合同的保管期限为长期保存。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本单位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