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资料中的内容。第三十条合同档案的保存期限:按合同分类规定期限保存,原则上按合同终止后不得低于15年。第三十一条合同档案保管期满后,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编制拟销毁合同档案目录并做出书面鉴定报告,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销毁。鉴定报告由执行处室存查。【注: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五十八条。】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二条各处室在对外签订合同中,应当遵守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单位的利益。因渎职、失职给本厅造成损失的,单位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厅将视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给本厅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签订合同的;(二)?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没有签订的;(三)?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的签订合同的;(四)?将合同印章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五)?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合同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的;(六)?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未尽义务,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致使单位或单位下属各单位利益受到损害的;(七)?因在签订合同时,未对对方提供的相关证照、资质、履约能力和委托代理权限进行核实,造成损失的;(八)?未妥善保管合同,导致合同内容泄露或丢失后造成损失的;(九)?利用合同谋取私利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十)擅自销毁或涂改合同的。第三十四条凡在合同的签订、履行、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责令赔偿、撤职、降级、解除聘用合同、开除的处罚。第三十五条对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工作中,尽职尽则,工作成绩显著,为避免、挽回经济损失或获得经济利益的,给予表扬、发给奖金、晋级等奖励。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厅对外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涉外合同、涉密合同,可从其特别规定。第三十七条本制度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