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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退出管理制度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x  |  页数:4 |  大小:15KB

文档介绍
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3、各分公司部门经理及以上职级人员的退出,由项目公司、专业公司总经理签署 意见后,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征求相关业务分管领导意见,并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核 后,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 188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在退出方案批准后,负责会同员工的直接领导与拟?退出人员进行正式的面谈沟通,明确指出其不足和缺点,并给予合理建议,帮助其端正 思想、调整心态。第十四条、在完成与拟退出人员的面谈沟通后,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按批准方?案实施退出。在面谈沟通后若有特别情况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须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公司领导审定。第十五条、考核不合格,并根据公司退出机制经审定实行降级、降职的,由人力资 源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调整手续。第十六条、考核不合格,已不适合担任现岗位工作并经审定实行待岗的,待岗期限为?2?个月,自审定之日起计算。待岗期间月工资按原月工资的50%发放,不享受绩效工资。第十七条、在待岗期间,待岗员工应移交原岗位工作,可以在集团范围内寻找合适岗位。待岗员工如选中合适岗位,并与接收单位(部门)协商一致的,由人力资源部办理逐级报批手续。待岗员工经批准重新上岗的,员工的薪酬按新的岗位和职级重新确定。第十八条、待岗期满后,员工仍未寻找到合适岗位或无任何单位(部门)接收的, 公司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九条、考核不合格,并经审定实行劝退和辞退的,以及员工主动辞职的,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条、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后,应保守公司商业机密,不得带走公司业务资料, 不得损害公司社会形象和利益。如有违反并致使公司社会形象及利益遭受损失的,公司 保留依法追究法律和经济责任的权利。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与修订。?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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