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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59KB

文档介绍
各业务部门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保证各项工作机制有效落实,应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分行各部门及各支行(部)绩效考核范围,并由分行监察部制定考核细则。(六)?客户信息保密机制为加强我行个人客户信息的保密管理,分行个人金融部应建立分行个人客户信息保密制度,明确我行各级机构在收集、保存、使用、对外提供客户信息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客户信息保护,确保客户信息安全。(七)?报告机制1、?定期向市人民银行报送“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管理系统”数据报表并抄送分行监察部。(由工会办负责报送)2、?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有针对性地做好金融服务改进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按要求向当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报送投诉案件汇总情况,并抄送分行监察部。(由工会办负责报送)3、?做好金融消费者投诉统计及分析工作,并每半年形成报告(客户投诉管理办法、投诉渠道有变动的应将变动情况在半年报告中反映),于每年1月30日和7月30日前报送当地银监局,并抄送监察部。(由工会办报送)4、?遇金融消费者集中大规模投诉,或者投诉事项重大,或者投诉事项涉及众多金融消费者利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金融稳定的,应当及时向当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报告,并抄送分行监察部。(由工会办负责报送)5、?制定、修订或者实施新的金融产品规则、金融服务制度以及制定的使用和共享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的制度,应及时报当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备案,并抄送分行监察部。(由个人金融部负责报送)6、?按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要求,每年第四季度对我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年度自我评价,并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当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由分行监察部负责报送)四、其他(一)?本工作机制由分行监察部负责解释,并根据外部监管机构的最新要求和本行各部门工作职责的调整进行修订。(二)?本工作机制自2013年3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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