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特性,向消费者披露以下重要信息:消费者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方式及限制;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金融消费者应当负担的费用及违约金,包括金额的确定、支付时点和方式;金融产品和服务是否受存款保险或者其他相关保障机制的保障;因金融产品和服务发生纠纷的处理及投诉途径;其他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就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所需求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披露或者报告的事项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应当提示消费者不得利用金融产品和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第二十七条XX农商银行应当定期总结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将工作计划及工作开展情况按照监管职责划分报送上级相关管理部门或机构。同时,应当通过年报、互联网等适当方式,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向社会披露。第二十八条向消费者说明重要内容和披露风险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保留相关资料,留存时间必须符合监管规定。留存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签字确认的产品和服务协议书;消费者确认的风险提示书;记录向消费者说明重要内容的录像、录音等材料。第三节金融知识宣传第二十九条XX农商银行应当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积极主动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提升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金融素质,主动预防和化解潜在矛盾,提升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成效。加强自主宣传普及工作。XX农商银行将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与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品牌建设充分结合,制定本机构年度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计划,根据自身情况自主确定活动主题、宣传内容、受众群众和活动形式,严格遵循公益性原则,着力增强公众金融素养和依法维权能力。积极响应宣传活动。XX农商银行要积极响应上级监管机构发起的各类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同时对各类消费群体开展公益性、常态化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有效整合各种专项宣传活动,避免工作交叉和资源浪费,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方式,积极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