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情况纳入“两管理、两综合”综合评价体系,定期对银行业金Р 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规定、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情况进行评价和通报,灵活调整监管措施,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Р 执法检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嫌违反金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行为直接开展执法检查,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Р 处理。Р 其它适当措施。Р 八、其他配套机制Р 加强宣传教育。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人民银行履职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宣传,引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Р 合规经营,树立和维护人民银行权威。在抓好宣传教育的同时,要注重与银监部门、行业协会和各级各类学校等的有效联动,主动开展面向社会大众的金融知识宣传普及,提升金Р 融消费者的维权能力。此外,还要不断强化各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及产品创新、金融消费纠纷处理实务以及法律法规理论实践等方面的培训。Р 加强调查研究。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人民银行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它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之间的消Р 费者投诉信息共享,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库和案例信息库,强化分析研究,探索建立金融机构消费者投诉案例报送与典型案例共享机制,不断总结处理金融Р 消费者案件的方法和经验,及时调整工作侧重点,持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完善和创新工作措施,提高工作实效。此外,对于有重大现实意义的案例形成研究成果及时向上级行报Р 送,以促进金融制度规范的不断完善。Р 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建立辖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领导参加,并建立联络员制度,方便沟通联络。Р 同时,将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维权范围、处置措施、办事机构以及其他要求告知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