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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随班就读的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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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8年——《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1988年一1992年〉》;1989年一一《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1年一一《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1991年一1995年〉》;1991年一一《全国残疾儿童青少年义务教育工作八五实施方案》;1992年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4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4年——《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一一《关于开展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9年,国务院《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发表和实施以来,我国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残疾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1994年,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2003年,教育部下发《关于印发〈全国随班就读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将组织管理、教育管理、业务支持、学校支持、社会支持等七个方面列为随班就读必要的支持保障。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应当就近入学。在城市和交通便利的地区,也可以相对集中在指定学校就读。普通小学和初中应当依法接收本校服务范围内能够在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得拒绝。招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一般应当对其残疾类别和程度进行检测和鉴定。视力、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少年应由医疗部门、残疾儿童康复部门或当地盲、聋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测鉴定。智力残疾(特别是轻度)儿童少年的确认一定要慎重。其档案材料应该严格保密。我国近代的教育改革多数是在政府主动、民间配合的依法治教的努力下逐步发展起来的。从以上的法律法规条文可以看出,依法治教的精神在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上得到充分体现,随班就读是一系列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措施当中重要的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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