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府办发〔2015〕81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黔南州2016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精神,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南州2016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以下简称《提取标准》)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提取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黔南州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片区综合地价中非耕地社会保障资金标准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1〕83号)停止执行。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规定,足额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要建立和完善辖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范畴。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助和增发的基础养老金,从县(市)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列支。附件:1.黔南州2016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类别:统一年产值补偿区域)2.黔南州2016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类别: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区域)?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30日抄送:州委办,州人大常委办,州政协办,州法院,州检察院。都匀军分区。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印发共印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