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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若干问题的探讨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x  |  页数:13 |  大小:17KB

文档介绍
待遇标准,如低于今后国家规定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予以补齐。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在职死亡的参保人员,参照本通知规定将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已由企业发放的,不得重复享受。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2013年9月2日《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二、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三、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鲁劳发[1993]343号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工会办事处),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近年来,各地反映物价上涨幅度较大,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明显偏低,已不能保证其基本生活,鉴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今年已作了调整,企业职工反响较大。经研究,决定对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作如下调整:一、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一)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2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抚恤金。(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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