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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死亡和非因工死亡的规定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计发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计发基数? 按照国家劳动总局1978年7月11日《关于贯彻扫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的精神,因工残废补助费和地区生活费补贴可以与本人标准工资合并作为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计发基数。原来享受地区生活费补贴的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到没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居住,计算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时,不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如果从没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区离休、退休、退职到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区居住,计算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时,应当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添加时间:2004-4-2已被阅读:27次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重庆市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通知》(川革发〔1979〕22号)在我市停止执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重庆市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以下简称《两个暂行办法》)颁发后,在我市得到了较好的贯彻执行。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实施范围(一)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于本处理意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处理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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