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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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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七)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接到企业申请后,对申报资料进行核对,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安排病鉴。第九条病鉴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申报情况确定病鉴时间和医疗卫生机构。(二)根据被鉴定人的伤情及被鉴定人数,在医疗卫生专家库内随机选择适量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涉及职业病的鉴定专家组成员应具备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格。(三)根据需要,组织病鉴人员进行医学检查。(四)专家组根据医学检查结果,依据国家因病或非因公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提出鉴定意见。(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提出的鉴定意见,组织专家评审会,作出鉴定结论。第十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将鉴定结论及时通知企业,同时抄送退休审批机构。鉴定结论有效期为1年。第十一条职工就同一病种申请第二次病鉴的时间必须间隔1年以上。第十二条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由被鉴定人申请的,鉴定费用由个人承担。鉴定费用标准按照省、市物价、卫生部门制定的省级、市级医疗机构服务价格手册中规定的临床鉴定或精神病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执行。第十三条企业、被鉴定人及近亲属不得对各种原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一经发现,取消其参加病鉴资格或撤销鉴定结论。第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人员及参加鉴定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被鉴定人亲属;(二)因病或非因公伤残人员的经治医生;(三)与被鉴定人或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四)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第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工作入员、鉴定专家、医疗机构相关工作人员、企业带队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病鉴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附件:1、甘肃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2、甘肃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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