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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工伤认定标准完善-经济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x  |  页数:38 |  大小:118KB

文档介绍
病纳入了“工伤”的范畴。4国际劳工组织于1944年通过的第六十七号建议书就包含了职业病。此后,职业病的加入使得工伤的范畴就更加的宽泛,也更具有科学性。在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工伤事故津贴公约》提出:“建立工伤保险的宗旨,是让劳动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后,可以有能力及时的接收到医疗的救治。保证其以后的正常工作,同时可以预防意外伤害和职业病的发生。”对于职业病的字面意思理解,职业病是指由职业所引起的疾病,但是,在工伤保险制度保护范围内的职业病,只能是《职业病目录》中的职业病。在国际社会,工伤的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不断扩大的趋势,据国际劳工局的调查统计,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世界上仅有7个国家将“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伤害”纳入工伤的范围,然而,直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世界上已有50个国家将“把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视为工伤。5工伤有广义与侠义之分:广义的工伤主要指工作人员在工作范围内,非个人原因受到的伤害、由于与工作相关的原因受到的人身伤害、由于长期从事某类工作而引起的某种疾病即职业病;侠义的工伤仅指劳动者在工作中的事故伤害。在这里,我们讨论的是广义的工伤。工伤是劳动者因工作原因或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伤害,所以与用人单位是有一定关系的,用人单位应该对其负责,所以国家才会有让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强制性规定。6关于工伤的定义,在第13次国际劳动统计会议中这样讲道:劳动意外是指劳动引发或者在劳动期间出现的意外(工业意外和上下班意外)。劳动伤害是指由劳动意外引起的一切伤害和一切职业病。在《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百科全书》中指出:“企业的工作人员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在展开生产活动中4孙树菡,前往[2],第2页。5孙平:“国际劳工标准与我国工伤保险法制建设”,中国海洋大学硕士论文,2006年6月,第18页。6彭静:“我国工伤保险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0年10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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