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而全,进而演变成资源效益低下。②鉴定机构部门所有、地区所有,“小而全"、“大而全”各搞一套的做法,与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鉴定效率要求是不相适应的。第二、在诉讼过程中,侦查职能、起诉职能与鉴定职能不分致使鉴定的中立性和客观性受到影响和损害。“在诉讼过程中,起诉职能、侦查职能以及鉴定职能三者不分,官方鉴定的色彩浓厚,受到损害的必然是鉴定机构应有的客观性和中立性"@这也是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对司法鉴定的共识。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存在着鉴定职能与侦查职能不分现象,很多地方鉴定人员同时也是办案人员,“特别一些小城市、在其县级的公安部门中,往往负责侦破任务的办案人员很少。犯罪案件一旦发生,侦查与鉴定工作全是由办案人员负责,这样一来,办案人员的职能多样化,鉴定结果很容易被染上主观色彩,其鉴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很难达到,因而出具有失偏颇的鉴定结论也是在所难免的。”鲫这些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受到办案思维的干扰,无法独立行使鉴定权。鉴定机构设在司法机关内部,从法理学角度来讲,那就是鉴定职能和行政职能、司法职能混淆,诉讼程序缺少合理分工和规定,从根本上讲违反了证据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基本规则,也违反了鉴定的基本属性和鉴定公正的根本要求,很难保证司法公正,也很难取信于民,阻碍了司法改革的推进。第三、重复鉴定、多头鉴定影响了鉴定活动的权威性与科学性。①郜l¨J理:‘我国现行·d法签定制度研究》,法律}Ij版社。2001年5月,第12页。②霍宪丹:‘关于司法鉴定.T作若十问题的探讨),载·d法部法规教育·lj编‘司法鉴定研究文集(第1辑)',法律:Ij版社.2001年4月版,第150页。③檬宪丹:‘关于司法鉴定工作若十问题的探讨),载·d法部法规教育·d编‘司法鉴定研究文集(第l辑)’,法律:I:版社.2001年4月版.第136页。④刘品新、王世海:‘物证技术鉴定呼唤改革',载中国经济时报电子版.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