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论我国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完善-民商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x  |  页数:39 |  大小:127KB

文档介绍
伙根据法律性质来区分可三类18: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仅仅是合伙人之间为了经营的需要而在一起的“人的集合”。有限责任合伙是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纽约州,伊利诺斯州和乔治亚州持此观点。独立法人:有限责任合伙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德克萨斯州,明尼苏达州和加利福尼亚州持此观点。独立法人:有限责任合伙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但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否认其法人人格。特拉华州立法持此观点。值得一提的是,英国在2000年7月颁布了专门的有限责任合伙法,将有限责任合伙视为一种与公司、合伙不同的一种新的商事组织形式,其法律地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与组成合伙的成员相区别19。有限责任合伙可以自己的名义取得、持有资产,对外缔结合同,承担债务和责任。组建合伙的每个有限责任合伙人仅仅是合伙组织的代理人,彼此之间不存在代表权或代理权。因此,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对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也不对其他合伙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据此,英国对有限责任合伙法律性质的定义和美国德克萨斯州,明尼苏达州和加利福尼亚州相同。另外,1998年7月在加拿大安大略省通过《1998合伙法令法修改案》(法案6),制定了类似于英国泽西模式(有限责任合伙即使用于专业领域)的有限18ChrisBramall,AnneMpilpor,PennyButler,“US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s”,TheLawSociety,March22,2004.P283.19英国《有限责任合伙法2000》§1(2)规定:“A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isabodycorporate(withlegalpersonalityseparatefromthatofitsmembers)whichisformedbybeingincorporatedunderthisAct”.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