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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个人所得税立法的改革与完善-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x  |  页数:46 |  大小:16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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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征税对象当然同时应当包括临时所得及偶然的一次性所得。有学者对上述观点此持相反意见如英国学者赛利格曼认为只耍是所得的增加额都应列入应税所得的部围,但应仅包括经常性、连续性所得,其著作《公共财政研究》中写到:11用来满足需要,并可用金钱衡量的经济物资的流入。[的"依据这种学说,应税所得应是具有连续性来源的收入,如工资、薪金、利息、租金等,扣除相应费用后的纯收入,不包括销售不动产及其他资产所得以及继承财产所得。笔者认为,上述两种理论都有其合理之处,但更为认同前者,理由如下第一,个人所得税作为收入调节手段的一种,其征税对象应当包含偶然所得,因为偶然所得能使纳税人的负税能力增加,成为其个人所得的一部分,而这部分与其他财产并无本质上的差别,应当向国家纳税,这也是基于税收的公平原则而言的。第二,把所有收益列为课税对象,置于累进税率的适用范围,可提高所得税的再分配的能力。[IIJ各国在其立法中对于征税对象规定都各不相间,主要是考虑到了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状况后,按照既定的经济政策,来确定本国的所得概念。总的来说,各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确定的"所得",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以合法所得3:,以非法所得为例外,如贪污、受贿、诈骗等非法所得都不在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之内,自然就不属于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川。当然也有些国家将非法所得也纳入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如美国和澳大利亚则不考虑所得来源一律都作为个税的征税对象。(2)以连续性的所得为征税重点,将偶然所得选择性纳入征税范围:因为一般情况下合法所得应为连续所得,所以应以连续所得为主,但也有国家根据税负公平原则,只要符合财产收益的概念,都列为应税所得。(3)以净所得为主,以毛所得为例外:纳税人的所得并不是凭空而来,均会有相应的成本投入,如果不考虑成本一律课征个人所得税则可能降低个人参与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因此,要对纳税人为取得收益而付出的成本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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