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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规则的构建和完善-国际法专业毕业论文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x  |  页数:66 |  大小:7792KB

文档介绍
性措施强迫证人作证。如果当事人(包括其代理人)拒不提交法院要求的证据、提供虚假证据或者指使证人作有利于自己的伪证,会受到罚款、拘留甚至刑事制裁。’7如果是律师代理,(必须是法院地国家的律师),指使当事人或证人作伪证的后果还有可能受到包括吊销执业资格在内的严重处罚,而且,法院可以对拒不提交证据的当事人作出不利的推论。’“而在仲裁中,仲裁庭是没有上述法院的权力的,.律师代理也不必是仲裁地国家的律师,不用害怕受到仲裁地国法律的严厉惩罚;当然,仲裁庭可以请求法院的协助,或者通过当事人申请法院协助,但更多情况下,仲裁庭采取的办法是对不能提交证据的当事人做出不利的推论。’9因此,比较而言,仲裁庭在涉及证据问题的程序中可资运用的权力要远远小于法院,这也是由仲裁庭的性质所决定的。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一、国际商事仲裁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所谓国际商事仲裁证据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从法理学意义上来说,是指贯穿于国际商事仲裁过程之中,对构建其证据制度相关规则与规范起关键和决定作用的原则或准则。它体现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精神和根本价值,具有综合性、稳定性和基础性等特征。加一般而言,国际及世界各国商事仲裁立法普遍承认的商事仲裁基本原则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自然公正原则。(一)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可具体表述为“每一社会成员以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物,自主选择、自主参与、自主行为、自主负责”。2’于仲裁制度而言,意思自治原则是其首要特征,它不仅贯穿于仲裁程序事项方而的各种制度,并且在本质上决定着仲裁程序事项方面的各种制度。22证据制度在本质_L即属于程序法的一个部分。仲裁庭的管辖权来自于当事人的约定,所谓“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石”,甚至有学者认为仲裁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其“契约性”。23因此国际商事仲裁的过程必然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绝对前提。24因此,根据缔约自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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