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仲裁法律制度,提升社会的仲裁法律意识。Р 2.协调各仲裁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仲裁没有地域、级别管辖限制,在我国仲裁事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各仲裁委员会之间必然会呈现出或竞争或合作的关系,中国仲裁协会要从保障仲裁事业有序发展的角度对这种关系予以协调。Р 3.协调仲裁工作中与人大、政府等各有关方面的关系。对仲裁工作中出现的单个仲裁委员会难以解决的,又带有共性的问题,中国仲裁协会要予以协调,并根据需要提出相应的立法或其他Р 建议。Р 4.协调和解决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关系中所产生的问题,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沟通。根据《仲裁法》规定,法院对仲裁工作既发挥着支持作用,也承担着一定的司法监督职能,理顺和法院的关系,最大限度地争取法院对仲裁工作的支持对树立仲裁的权威性有着重要意义。中国仲裁协会要代表中国仲裁界向法院系统提出司法建议,协助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为仲裁的发展营造良好氛围。Р 5.协调我国的仲裁委员会与外国仲裁机构及法院的关系。我国于1986年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根据该公约,我国的仲裁裁决已能在世界上140多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中国仲裁协会要做好与外国相关法院的协调工作,维护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的效力,树立我国仲裁制度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Р Р 因此,建议对《仲裁法》第15条进行修改,修改要点为:(1)突出中国仲裁协会的民间性;(2)突出中国仲裁协会的服务性;(3)突出中国仲裁协会会员的自律性,弱化协会的行政管理特征。Р 仲裁协会更要突出仲裁民间性、司法性等不同于其他行业的性质,建立行业协会要摆脱行政的干预,突出民间性特征与服务职能。唯此才能达到建立仲裁协会的目的和宗旨。目前正值《仲裁法》修改之际,我们要把握契机,利用修法之机,给仲裁协会正确定位,为仲裁协会的建立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基础。Р 作者简介:韩武,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民商经济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民诉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