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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寻衅滋事罪的废止-法律(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x  |  页数:30 |  大小:8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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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①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多次”在刑法中一般是指三次以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是一个比较难判断的概念,在法律条文中并没有相对清晰的解释,什么样的情况属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呢?这样的司法解释给司法适用留下了广阔的理解空间。(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都是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体现在“强拿”的“强”和“硬要”的“硬”。对公私财产的“强”和“硬”到了一个什么样的程度是对在认定这个罪时一定要明确的概念。理论上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认为“强”和“硬”是包含暴力因素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强”和“硬”并不包含暴力因素。笔者认为,“强拿硬要”是包含暴力因素的,本身“强”和“硬”的语义就是有强势及一定程度的胁迫的意思,如果“强拿硬要”完全不包含暴力因素,那么“强拿硬要”与和平转移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没有质的区别了。在“强拿硬要”包含暴力因素的情况下,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与抢劫罪的界限就可能模糊不清发生混淆。因为判断“强拿”和“抢”的界限是比较困难的,“抢”也是“强拿”的一种,“强拿”和“抢”是比较难区分的。“任意毁损公私财物”,“任意”应该怎么进行解释呢?笔者认为,“任意”和“随意”一样,都是一个偏侧重于判断主观上的心理状态的一种词语,其实就是随心所欲,是一种直接故意,或者说是间接故意。在这种情况下,寻衅滋事罪中的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就在认定上是重合的。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在认定时,同样要遇到这个问题,对于“任意”①《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2014年第1期,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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