ǎ骸笆┍┬卸�挥猩撕λ�说模�Χ�暌韵鲁鸵邸�三十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拘留或者科料。”㈢《美国刑法》在伤害罪中规定了殴击罪,殴击罪可简要定义为对他人非法使用暴力。圆其次,废止论认为我国寻衅滋事罪的立法不符合犯罪构成理论,因为其违反了构成要件类型化要求。本文认为该观点同样难以成立,罪与罪之间的并非都是非此即彼的排斥关系,犯罪之间的交叉关系同样存在,因而构成要件的类型化或区分功能应是在相对意义上方可成立,过于强调构成要件的类型化可能导致对行为认识的不全面和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基本原则。最后,废止论认为寻衅滋事罪的立法在司法适用上不具有可操作性的这一说法同样值得商榷。以“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为例,诚然其在罪状表述上使用了“随意�ⅰ扒榻诙窳�等需要主观判断的表述,但是其仍然存在合理之处。罪刑法定具有自由保障与社会保护的双重机能,从自由保障的角度出发,罪刑法定要求构成要件应当具有明确性,从而给公民的行为予以指引,从而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的行动自由。但是构成要件的明确性应是相对的,由于语言自身的特点,模糊性总是与明确性相伴。“刑法规范并不是为一个特别的事件而设立,而是为一类事件而设立的,而同类事件的具体情况又是复杂多样的,作为法律规则,刑法规范必然舍弃了具体情况的差异性和多样性,将一类事件规定为犯罪,以便使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个案都能够被该规范所涵盖。所以,构成要件的规定并不是针对特定人在特定时间实施的特定行为所做的规定,而是一个抽象的规定,不能因为某一刑法规范对各种行为的样态未予详细列举而否认其明确性。事实上,列举�渭�⒒敝玻骸队⒚佬谭ā�第三版��本┐笱С霭嫔���臧妫���—��场�⑦参见�誡西田典之:《日本刑法各论》,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第一章“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规范价值①参见王良顺:《寻衅滋事罪废止论》,载《法商研究》��年第�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