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将实施聚众殴打他人的行为,而主动加入的故意。问题三,双方能否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 “相争为斗,相击为殴”[16]。一般认为,聚众斗殴具有对合性,是指双方或多方以斗殴的故意,聚众互相进行殴打攻击的行为。在一方存在聚众斗殴故意,并聚集多人进行殴斗追打时,如果另一方见势逃走,实际未发生互殴的情况下,应认定聚众追打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方构成聚众斗殴罪,另一方则不一定构成该罪。如果一方单人具有随意殴打他人的故意,另一方以聚众斗殴的故意并聚众还击,其他构成要件均已具备,则双方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注释】[1]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赵秉志执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X年1月第3版第609页。Р [2] 陈兴良着《陈兴良刑法学教科书之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X年8月第1版第555页。Р [3] 刘建荣《公共秩序——人类德性与理性之维》,《道德与文明》201X年第3期,第54页。Р [4]张明楷《寻衅滋事罪探究》《政治与法律》201X年第1期第89页。Р [5] 〔德〕约翰内斯.韦塞尔斯着,李昌珂译,法律出版社,201X年11月第1版,第6页。Р [6] 张明楷《寻衅滋事罪探究》《政治与法律》201X年第1期,第87页。Р[7]瞿忠《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如何认定》,《检察日报》201X年9月17日,转引自梁剑叶良芳《寻衅滋事罪立法规定质疑》,《政治与法律》201X年第6期,第135页。Р[8]张明楷《寻衅滋事罪探究》《政治与法律》201X年第2期第126页。Р [9]张明楷《寻衅滋事罪探究》《政治与法律》201X年第1期第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