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及责任认定是一种行政认定,而鉴定则被视为一种专家证言,是为解决刑事诉讼中一些专门性问题而聘请的专家就一些专业领域中的问题而出具的意见。陈宏《刑事诉讼法有关专门性问题解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4页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在事故当中的行为而做出的责任划分,其专业性并不是很强,还不能视为是在就专业性很强的问题出具意见,因此不能称为专家证言。再次,两者的规范性要求不同。可以说鉴定的中立性要强于责任认定。鉴定都是由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做出,一般是由与办案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的鉴定机构来做。而责任认定都是由办案机关自己做出。最后,责任认定并非单纯为确定刑事责任而做,一般在发生事故后还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刑事案件时就需做出,其不但是判断当事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也是判断当事人承担民事、行政责任的依据。而鉴定一般就是为解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而做。对责任认定所得出的结论不能简单地直接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而是必须按照刑法的规范性要求来做出判断。Р(三)司法实践中责任认定存在的问题Р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知道司法机关必须对责任认定进行严格的审查判断,Р而以下的问题是审查判断时特别要注意的。Р(1)行为人虽然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但该行为与发生的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而在责任认定时,往往认定行为人有责任。例如,王某驾驶已报废的摩托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李某驾驶卡车与王某相向超速行驶,因超车而进入王某的行车道导致两车相撞,致使卡车内的人员伤亡。在该案例中,王某驾驶报废的摩托车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但该行为与最终的肇事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此事故完全是由于李某的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而造成的。但在实践中,王某驾驶报废摩托车的行为往往成为划分事故责任的依据。这种划分并不合理。王某驾驶报废摩托车的行为当然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就发生的事故而言,王某没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