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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监督体制改革-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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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利。当犯罪行为发生且已经符合法定追究的条件时,侦查机关得履行该权力。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5条明确界定了,如果公安机关不履行立案职责,人民检察院有权监督其立案侦查。第二节刑事侦查权的性质关于侦查权的性质问题,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论,但主流观点是对“行政权"或者“司法权"之争。前一观点认为侦查权系行政权,这种观点主要从行政职能的划分上,认为公安机关系政府的职能部门,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理应属于政府的行政职能,不具有司法权的特征①。笔者认为,侦查权应当属于行政权。首先从权力设立的目的分析,侦查权的目的首先是为了查明犯罪而搜集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这个过程是为审判的顺利进行而开展的执行工作,而非对是否犯罪的审判的过程,虽然他们在侦查程序的过程中,对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需要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有一个判断的过程,但是这个判断是为了法院的最后审判做准备和保障的,而非像法官经过审判活动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及处以何种刑罚的判断,因此,公安机关对侦查活动的判断不同于法院的司法审判,这种判断不具有司法属性;其次,侦查权是一种主动性的权力,侦查程序是由行政机关主导的、以发现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为中心任务的程序,侦查权具有主动性和隐蔽性等特征,而这不同于司法权,司法权是被动的“不告不理”的原则,不可能自己发现犯罪事实主动发起司法活动,而只能依靠当事人启动或者侦查、提起公诉而启动最终的审判,它不能自己去追捕犯罪、调查非法行为。如果它主动出面以法律的检查者自居,那它就有“越权之嫌"@再次侦查权也并非享有完全独立性,在我国,侦查活动中是以一种命令式的模式进行,所有的侦查人员必须融合在一起,统一听从上级的安排,这与。陈瑞华同法权的性质.法学研究(北京),2000,(5):35。【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11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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