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的损伤。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视觉、丧失其它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所以应请专业鉴定人员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应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以及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Р3.现场勘查获取证据较少Р故意伤害案件发案快,时间短,加上案发现场极易被破坏,如果出警不及时,很多证据诸如凶器、血衣、足迹等会遭到人为破坏,丧失证据价值。侦查人员办理故意伤害案件在现场能获取的有用痕迹物证少,加上进行重新勘验的现场条件往往不好而缺失有关物证。Р(三)当前证据收集与审查判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Р1.言词证据间易有矛盾疑点,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Р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过于依赖,不注意排查证人证言、被告人无罪辩解及鉴定结论之间的矛盾,导致一些重要证据因时过境迁而无法收集、固定。如在廖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中,对犯罪嫌疑人廖某某是在什么情况下持刀捅了被害人这一关系到定性问题的重要情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被害人证言有较大出入,又没有对相关的证人证言进行核查排查,待到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时,补充得来的证人证言因时间跨度大,证人记忆模糊,证人证言多且杂,造成案件越办越复杂,无法判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导致法院没有采信此证言,以致未能认定有罪。Р2.物证缺乏,证据链条薄弱Р公安机关对现场勘查不够认真细致,现场应该提取的痕迹物证没有提取,没有保护好现场,未能及时收集书证、物证,在书证的收集、提取、固定上未按法定的程序进行。如在何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中,根据现场勘查笔录反映,案发现场大桥下有零乱踩踏痕迹,但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时未注意提取鞋印。案发后,公安机关向被告人何某某提取了当晚所穿的皮鞋,但因没有在案发现场提取到鞋印进行对比,致使这一重要的证据没有为破案提供更多的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