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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补充侦查制度的困境及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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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英、美、德、日均是如此,其中日本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审判机关在公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以后,不再允许公诉机关就此补充证据”。③之所以可以摒弃掉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部分原因是预审机制的存在。就预审程序而言,其核心功能在于对案件完成基础审查以后,可以决定是否将被追诉人提交法庭正式审判。德国仅存预审程序,却没有为该程序单独配备预审法官,因此由庭审法官主持预审。如此一来将难以排除法官的预断,可见德国的预审程序具有显著的职权主义色彩。④法国的预审合议庭制度则显得较为折中。不仅由专门的预审法官组成预审合议庭, 而且预审法官同时具有侦查权,可以提出终结侦查的意见和裁定,拥有类似于补充侦查程序的色彩。但是这也只能停留在预审阶段,而非案件的审判阶段。关于预审程序的规定,我国现行刑诉法尚处于空白阶段,这也为审判阶段中补充侦查的存续提供了环境。探究补侦程序的实质,首先,在检察机关批捕环节,补充侦查程序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或是《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实质上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适用批捕程序表现出审慎态度,要求逮捕必须符合法律标准。其次,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启动补充侦查程序的目的在于解决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问题,其实质是表现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⑤最后,在审①卞建林、刘玫: 《外国刑事诉讼法》,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2页。②[日]田口守一: 《日本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98页。③周欣: 《欧美日本刑事诉讼法—特色制度与改革动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年第1版,第206页。④周欣: 《欧美日本刑事诉讼法—特色制度与改革动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年第1版,第143页。⑤李淇耀: 《补充侦查实证问题研究一以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为视角》,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12年,第19页。 5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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