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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务研究-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x  |  页数:39 |  大小:3705KB

文档介绍
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指导思想,对实现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社会稳定有着重要作用。其特征有:.6.第一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一)主体法定和依据法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主体法定,是指请求主体为婚姻的无过错方,赔偿主体也只能是离婚当事方人中的过错方。如果双方均有过错或均无过错,则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赔偿义务主体只能是行为过错的配偶,无过错方不能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且离婚赔偿事由只能为《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情形,除此之外,任何主体的其他行为均不能获得相应赔偿。(二)经济救济性救济本意是通过法定的损害赔偿,使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害及精神损害得以补偿。离婚损害赔偿的目的是抚慰受害人精神创伤,通过给付一定金钱,使无过错方的实际财产损失得以填补,运用法律强制手段,使无过错方获得实物的经济补偿,这是在对精神慰藉的同时也能对被损害方给予安慰。(三)对过错方的惩罚性惩罚性,实质上是离婚损害赔偿具有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的功能。在破裂离婚主义影响下,离婚理由不再成为影响离婚的原因,离婚不再具有惩罚功能。但是离婚原因如果从此不被追究,则意味着法律对行为人不法及不道德行为的放纵,不符合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理念。离婚本是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行为,本身不具有惩罚的功能,但对一方的违法行为如不追究,对受害方不公。为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理念,通过法律强制保障无过错方利益,由过错方给予赔偿,才能不违离婚损害赔偿的设立初衷。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要件(一)一方实施了违法行为《婚姻法》通过对离婚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进行列举的方式,针对严重违反另一方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这些法定行为是:(1)重婚。重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已经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形成法律上的两个婚姻关系,又称法律上重婚;二是有配偶的虽没有与他人登记结婚,但与别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后一婚姻虽没登记,但构成事实重婚。(2)有配偶但与他人同居。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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