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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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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缕逶鹎荆�亲属继承法基本问题》,三民书局,��年舨第��场��挛�骸�泄�橐黾彝シ�⒎ㄑ芯俊罚��沙霭嫔纾���臧妫���页。�Р第二章国外离婚损害赔偿立法状况比较评析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四节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一、该制度保障了离婚自由。三、该制度保障了离婚后妇女儿童的权益。二、该制度补充和完善了婚姻家庭法律体系。为的发生,从而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既是婚姻关系中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又体现了对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长期以来,经济上处于劣势的夫妻一方,特别是经济收入较低的女方,为了避免离婚后生活陷于困境,往往勉强维持已经破裂的婚姻关系,这样必然就付出身心上的惨重代价。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可以有效地消除无过错方对离婚的后顾之忧,以保障实现离婚自由的权利。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体系体现的是“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特点。《民法通则》制定后,虽然有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指导性法律规范,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立法活动相对滞后,法律上出现了“真空带”。尤其是在发达地区,“包二奶”现象尤为严重,正当的婚姻家庭关系面临着新的挑战。因此,通过修改《婚姻法》,强调“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原则,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使国内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更加符合国际法的一般准则,促进婚姻家庭领域法律制度与国际法的接轨,对于法学的促进、发展、更新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在离婚案件中,占绝大多数比例的子女归女方抚养,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教育费未落实,女方再婚的可能性极小,若经济上无补充,生活自然极为困难,那么子女的生活、教育将受到很大影响。责令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单亲家庭的生活保障,尤其是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会起到积极作用。显而易见,通过立法采取相应措施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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