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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论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问题探讨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16 |  大小:71KB

文档介绍
,但是其已经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并且达到一定期限的人员。所以,只要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均应认定为“城镇居民”。因此,是否属于“城镇居民”并不以或并不仅仅以户口或户籍为标志。目前大量的农民工进入城镇打工或定居,他们已是城镇居民中一个特殊群体,部分地区农村居民实际年均收入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镇居民年均收入,如果无视这一客观实际,仅仅因为受害人为农村户籍就一律按农村居民标准7进行赔偿,有违公平。因此在确认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时应以经常居住地或工作地为主。对于赔偿权利人虽为农村居民,但如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不低于当地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对农村居民的公平保护。4、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提高调解率。根据具体交通事故的情况,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加大调解力度,提高调解结案率,化解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数量不断上升,诉讼标的增大,若均以判决结案,不仅增加法院的执行压力,也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应加大调解力度,尽量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在互谅互让中化解矛盾。一是统一与公安部门的执法标准和尺度,进一步促进公安交警调解成功率;二是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与协调,构建相互理解的平台,在保持保险公司与受害人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尽量动员保险公司与受害人之间能达成调解协议,提高案件的调解率,真正做到案结事了。5、加强研讨,力克执行难。一是加强与交警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法院应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动联系,协作其处理部分道路交通事故,可采取公示当事人须知等形式告知事故受害人如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特别是对于没有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或者虽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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