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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研究毕业论文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18 |  大小:63KB

文档介绍
屋就是谁。第二种认为,房屋剩余的贷款是由夫妻共同还的贷款,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笔者比较赞同的是第一种观点,因为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在设立、转让、消灭时,若已经依法登记,则发生效力,若没有登记,就不会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物权法也规定了,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有关于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合同,如果没有约定或者法律的其他规定,在合同成立的时候生效,没有办理物权登记的,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国将物权的变动与债权分离开来。也就是说,如果婚前一方出资的人已经进行了登记,即使是双方共同还款也是属于首付方个人所有。双方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在婚前双方各自出一部分的资金交首付款,婚后也是夫妻共同还贷,但是却登记在一方的名下,这种情况在生活当中很少存在,但是也不是没有发生的可能性。我国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释三对这种的情况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类型的房屋也有两种主流的观点:一、房子的归属要严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来执行,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二、此时的房屋要按份共有,因为首付款和婚后的贷款都是两个人共同支付的,如果不考虑公平的原则未免对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有损害,所以部分人同意按份共有。但是笔者认为,如果没有登记的一方有证据证明自己对房屋已经出款了,他就有权利争取自己房屋的所有权,对于首付款应该是属于双方的按份共有,婚后共同还贷的行为是属于共同共有。因为在婚前双方各自出资买房子的时候,二人还没有建立夫妻关系,两人的首付款和贷款是与合伙性质相同的,所以认为是按份共有。而对于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应该属于共同共有,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和奖金。所以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是属于夫妻的共同共有。综上所述,这种情况下证据是至关重要的,没有登记的一方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交过首付款,才可以主张所有权,倘若没有证据证明,即使支付了首付款房产权仍然属于登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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