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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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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关今华:《精神损害的认定与赔偿》,中国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316~318页。Р。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Р(四)其他法律确定的范围Р一般来说,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在《民法通则》的制度下,其他法律法规也对精神损害赔偿作了一些新的规定。国务院颁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八)项规定,对交通事故致死者,赔偿10年基本生活费的死亡补偿费。《产品质量法》第44条第2款中的“其他重大损失”,可以理解为精神损害。《国家赔偿法》作出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国家赔偿法》的上述规定作出了进一步的延伸,将这种抚慰金赔偿的适用范围作了进一步的扩大,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Р关于无过错责任案件是否适应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方式,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直接规定。加害行为的方式及加害人的过错情况并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方式的要件,因此张新宝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适用于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格权的案件,在无过错责任案件中,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规定处理。虽然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已有进步,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是缺少一个完整的、系统的规定,以上存在的问题,我国法律还有待解决,以切实保护受害人的人身权益。Р三、目前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存在的问题?Р(一)目前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Р纵观目前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我认为,仍存在明显的缺陷和不足,主要体现在:Р1. 语言模糊,混淆了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的关系。Р《精神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精神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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