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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16KB

文档介绍
  (三)严重违反医保有关规定或纳入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后累计2次因违规被暂停服务协议的。  (四)违反《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药机构因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至(四)项规定被解除服务协议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定点医药机构协议服务。药品连锁公司所属的直营或加盟药店因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至(四)项规定被解除服务协议的,1年内不再受理药品连锁公司新增服务协议受理申请。   第二十二条 因定点医药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追回基金损失并作出相应处理;需行政处罚的,提交同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处理;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期间,经办机构应结合日常检查、稽核、数据分析、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估等建立协议履行情况评价考核制度,评价考核制度由经办机构另行制定,并报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通过调查、抽查等方式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的服务协议签订程序、履行服务协议情况以及医保政策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卫计、市场监管、物价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对定点医药机构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准入条件的,在原协议有效期内设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履行原协议,过渡期结束后按本办法规定条件签订服务协议。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各县(市)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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