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中心联网。第二十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解除服务协议:(一)?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定点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之一注销、被吊销或过期失效的。(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成为定点医药机构被查实的或者办理信息变更备案手续时提供虚假信息、伪造证明材料的。(三)?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考核不合格的或纳入医保定点后累计二次因违规被暂停服务协议的。(四)?违反《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五)?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或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第二十一条因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追回基金损失并作出相应处理;需行政处罚的,应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全市,其中医药机构纳入定点的规划、申请条件、提供材料、受理时间、变更备案条件和办法、评分内容和标准,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适当调整,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市区2016年度首批集中受理定点申请时间为7月。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已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并签订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到期前,达到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或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按本办法规定签订服务协议;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给予一年过渡期;期满仍达不到的,经办机构不再签订服务协议。相关变更备案事项自发文之日起统一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办理。附件:1.《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分标准表》《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评分标准表》《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承诺书》《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承诺书》